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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訪手記/聲明

【採訪手記】傳真社援引英國《資訊自由法》調查梁君彥棄英籍疑團

經民聯工業界(第一)議員梁君彥在出選立法會主席一職過程中,因其國籍問題備受爭議。傳真社在去年10月中事件發生後,派記者赴英國倫敦和利物浦,向英國內政部簽證及移民署職員查證;又引用英國《資訊自由法》索取有關資料,歷時九個月,終在今年6月獲得當局的完整答覆。

經民聯工業界(第一)議員梁君彥在出選立法會主席一職過程中,因其國籍問題備受爭議。立法會主席一職的合法性涉及重大公眾利益,傳真社在去年10月中事件發生後,派記者赴英國倫敦和利物浦,向英國內政部簽證及移民署職員查證;又引用英國《資訊自由法》索取有關資料,歷時九個月,終在今年6月獲得當局的完整答覆。

梁君彥於去年立法會主席選舉當日(10月12日)向傳媒展示《國籍放棄聲明》(下稱《聲明》),《聲明》顯示梁君彥於9月22日向英國申請放棄英籍,獲內政部於9月30日蓋章確認。事後有輿論指梁君彥的《聲明》蓋章與官方蓋章的樣式不符,質疑文件的真偽;又有指梁在短短一周內完成放棄國籍程序並不尋常,令人懷疑過程中曾否有中國政府介入以加快申請。

傳真社記者在事件發生後翻查資料,發現英國內政部簽證及移民署曾於2013年10月公開資料,顯示當年由收到申請、完成證明文件及寄回予申請人平均需時44.48日,即約1.5個月。我們因此連日向英國內政部查詢公眾關注的問題,包括梁君彥是否已放棄英國國籍?梁君彥所展示的《聲明》是否真確無偽?放棄國籍申請一般需時多久?為何梁能於約一星期完成申請?過程中曾否有中國政府介入?英國內政部新聞辦公室一概回覆指「不評論個別個案」。

為進一步查證事件,我們在10月派記者赴英國進行調查。記者先到倫敦的皇家護照辦事處(HM Passport Office)希望向職員了解放棄英籍方法。但該辦事處只有電話熱線,沒有任何櫃枱供市民查詢放棄英籍方法,記者於是憑梁君彥信件上,內政部簽證及移民署(UK Visas & Immigration)位於利物浦市的地址,繼續追查。內政部簽證及移民署把不同護照及國籍申請工作,分配到英國國內不同地點,而處理放棄英籍的申請全部集中在利物浦的辦事處。

我們透過不同方法,成功親身接觸到負責處理放棄英籍申請的署方職員。其中一名不願透露姓名的職員向記者表示,棄籍申請一般需時兩個月處理,要在一周內完成審批幾乎「不可能」(impossible)。傳真社的編採原則訂明:「我們不會聽信一面之辭,除非掌握實質證據,否則需要向最少兩個消息來源求證」,雖然這位職員的陳述似乎指向梁君彥《聲明》的「不尋常」,但仍未算是我們所追求的「真憑實據」,貿然發佈這單一消息可能會引起社會和輿論更多不必要的「推測」或「推論」,因此我們決定從其他方面繼續追查。

記者其後親身接觸到在10月11日署名向梁君彥發出內政部信件,確認梁在9月30日放棄英國國籍的Mrs. CS Hughes。記者向她表明來自香港並展示相關信件,她最初承認信件上的簽署屬其簽署,當記者進一步問及為何梁君彥能於一周內完成棄籍程序時,她就否認自己在內政部工作,不願意回應記者查詢並開車離去。

在英國進行調查的同時,我們引用英國《資訊自由法》要求內政部提供《聲明》的有效格式包括蓋章和官員簽署的位置、放棄英國國籍申請的所需時間以及個案統計數字。內政部於11月初回覆指,「《國籍放棄聲明》沒有特定格式,只要在《聲明》上載有蓋章及官員簽署,無論在任何位置都能被確認」;又指「放棄國籍申請在任何階段都可獲優先考慮」、「如果放棄國籍申請有指定必須在某日前完成,申請一般會在該日子前完成處理。若申請者能提供相關證明文件,部門能在接收個案後48小時內完成」。

傳真社之後向立法會秘書處公共資訊部查詢,獲回覆指秘書處從沒有「就梁君彥議員參選立法會主席一事,代表梁議員接觸過任何海外政府機關或向他們提供任何文件」。

由於英國內政部沒有在回覆中提供蓋章樣式及統計數字,傳真社再引用《資訊自由法》索取有關資料,但內政部簽證及移民署在12月中向傳真社表示「未能按法律規定提供回覆」,要求延期答覆;經過大半年的跟進查詢,我們終於在上月獲得對方提供完整答覆,得到所需的《聲明》蓋章樣式及統計資料。

傳真社比對內政部提供的蓋章樣式與10月12日梁君彥展示的《聲明》,發現兩者的蓋章在款式和字型上相符。按署方提供的定義,梁君彥於去年9月22日申請棄籍及於9月30日獲批准,個案歷時8日獲批准。而根據統計資料(註:所有數字調整至最接近的5宗,詳見附表),在2016年度共485宗申請棄英籍個案中,只有5宗能在7日內完成審批,有175宗能在8日至30日內完成,佔所有個案約三成半,其餘近四成個案需時31日至60日完成,兩成個案需時超過60日。至於在2015年度,只有1或2宗個案在兩日內完成審批,沒有個案在3日至7日內完成,另有50宗佔百分之8申請能於8日至30日內完成。

由派記者親身赴英到多次援引法例與英政府周旋索取資料,傳真社一直以認真嚴謹的態度,以求找出事件真相。我們曾考慮是否先報道記者在英國的發現,但鑑於未有足夠證據核實《聲明》真偽及梁的申請經特別處理,貿然作出報道可能會引起未有事實根據的揣測,亦會對立法會的認受性帶來無可挽回的影響。歷時九個月得出的答案,或許不屬於甚麼驚人發現,但正正體現我們為追尋事實真相嚴謹查證,須作出最精確準繩的報道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