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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報道

生產商使用指引顯示 胡椒球槍發射距離最少1.8米 多種防暴槍械射頭均會致命

警方在過去兩個多月示威衝突中,一直未有公開多項槍械及武器的使用標準。FactWire傳真社整合警方清場行動常用槍械及武器的生產商使用指引及產品規格,製作成圖輯以便公眾參考和了解。

警方在過去兩個多月示威衝突中,一直未有公開多項槍械及武器的使用標準。FactWire傳真社翻查警方清場行動常用槍械及武器的生產商使用指引,發現曾在太古港鐵站內使用的胡椒球槍,其安全警告列明應避免向距離少於1.8米的人士發射。警方曾經表示,當晚在太古站胡椒球槍的發射距離約一至兩米,並確認當時達到安全的距離。

此外,警方多次發射的橡膠子彈、布袋彈及催淚彈,生產商指引亦列明擊中頭部有致命風險。傳真社整合這些低致命武器的資料,製作成圖輯以便公眾參考和了解。

8月11日晚上近11時,警方在太古站C出口扶手電梯位置,以胡椒球槍近距離掃射走避中的示威者,被質疑為「行刑式」開槍。8月12日警方例行記者會,警務處助理處長(行動)麥展豪表示,胡椒球並非致命武器,強調警方使用武力有嚴格規定,會就胡椒球發射距離進行檢視。8月19日警方例行記者會上,有傳媒再要求公開胡椒球槍的射程和安全射擊距離等資料,警察行動部警司方志堅指,公開武器有效使用距離會影響戰術及行動安排,重申當時使用的距離是安全及符合指引,「翻查生產商使用指引,確認當時同事那個距離發射胡椒球,是一個安全的距離。」被追問到當時發射距離時他表示,「從不同的片段見到,距離大約是一至兩米。」

傳真社多次在示威現場觀察,現時速龍小隊使用之胡椒球槍,槍身前段都有「TIPPMANN」字樣,後段則有「PepperBall」字樣。翻查氣槍生產商 Tippmann 認可分銷商 TacticalTech, LLC 的網上資料,Pepperball SX 即是 Tippmann 98 Custom Platinum Basic,兩者零部件相同。而警方當晚在太古港鐵站使用的胡椒球槍為 Tippmann 98 Custom Platinum Basic。記者找到由生產商提供該型號氣槍的使用指引,說明該槍使用壓縮空氣、氮氣或二氧化碳發射子彈,射程超過45米;指引內的安全警告列明,應避免向6呎(約1.8米)內的人士射擊 (Avoid shooting an opponent at point blank (6 feet or less)),而意外射中眼部則有機會造成永久傷害甚至致命 (Accidental discharge into the eyes may cause permanent injury or death)。

氣槍Tippmann 98 使用者指引的安全警告列明,應避免向6呎(約1.8米)內的人士射擊,意外射中眼部有機會造成永久傷害甚至致命。 (圖片來源:生產商使用指引)

就太古站射擊距離是否符合1.8米的標準,傳真社記者翻查當晚現場片段,發現該名持胡椒球槍的速龍小隊隊員衝進地鐵站後,嘗試拉出其中一名正擠進扶手電梯的示威者,但未能成功。他後退約三步後,向著人群由右至左發射最少8發胡椒球彈,槍管及人群間均冒出白煙,而該速龍隊員發射胡椒球彈期間,曾踏前兩步。

警方使用的胡椒球彈由美國PepperBall公司生產,型號為「LIVE-X」,外形為紅灰色、波子大小的圓球。「LIVE-X」胡椒球載有的PAVA辣椒素濃度,是同公司出產的另一款紅白色「LIVE」胡椒球的十倍。PAVA辣椒素與胡椒噴劑的刺激性物質類似,接觸者皮膚和呼吸道會感到灼痛。

此外,8月11日在尖沙咀警署的驅散行動中,一名女子眼部疑被警員在附近以布袋彈槍射擊受傷,現場多名記者拍攝到該女子受傷倒地時,仍然戴著的眼罩上卡著一顆與2581 12GA Super Sock Bean Bag 外形相似的布袋彈。

8月11日尖沙咀警署外眼部受傷的女子倒地時,布袋彈仍然卡在眼罩上。 (蘋果日報圖片)

香港警方使用雷明登870霰彈槍發射布袋彈,子彈型號為 2581 12GA Super Sock Bean Bag,由美國Combined Tactical Systems生產。生產商使用指引列明子彈設計符合空氣動力學,能非常準確地擊中目標,射程25米,如射向頭部、頸、胸、心臟或脊骨可引致嚴重受傷或死亡。

布袋彈 CTS 2581 12GA Super Sock 的規格警告射向頭部、頸、胸、心臟或脊骨可引致嚴重受傷或死亡。(圖片來源:生產商產品規格表)

6月示威衝突至今,最少4名記者被警方發射的橡膠子彈、胡椒球彈或催淚彈擊中頭部,其中BBC駐華記者Stephen McDonell指,8月5日曾被警方發射的子彈(他估計是催淚彈或橡膠子彈)直接擊中面罩,導致面罩損毀,需要即場更換。現場所見的催淚彈殼型號為MP-6M5-CS,這款37毫米口徑5彈頭催淚彈由美國 NonLethal Technologies 公司生產,生產商列明不可直接向人射擊,否則會引致嚴重受傷或死亡。而同樣由法德魯防暴槍發射的3彈頭橡膠子彈,現場所見彈殼型號為MP-4-R3,同一生產商在規格中亦列明不可近距離發射,否則會引致重傷或死亡。

此外,警方清場行動中亦多次在鬧市發射橡膠子彈、布袋彈、海綿彈或催淚彈。本周日(25日)晚,一名速龍小隊成員在荃灣荃立方商場外追捕一名示威者,在鬧市中一邊追逐一邊向示威者發射海綿彈。從城大編委當晚拍攝的片段看到,速龍小隊成員向示威者發射海綿彈時,兩人之間還有另一名人士站在路旁,鏡頭方向亦未能確認示威者前方是否有其他市民。

8月25日晚上警員在荃灣荃立方商場外,在鬧市中一邊追逐示威者一邊發射海綿彈。 (城大編委圖片)

傳真社翻查警察學院《學警基本訓練課程09/2017修訂版》,其中指出根據《程序手冊》第29-05條有關「在鬧市開槍」的部分,在鬧市開槍需要審慎評估,「規定人員必須克制,避免傷及途人。如可能傷及途人,便不應使用槍械。」《警察通例》29-01(3)「使用武力的原則」,亦明文規定「在任何情況下,警務人員都不應以武力作為懲罰或報復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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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電台 am730 東方日報 香港蘋果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