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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社報道SOGO涉違地契個半月 地政無執法 解釋自相矛盾

本社早前揭發銅鑼灣SOGO疑2004年擅自改變物業用途,涉違反大廈公契致違反地契條款,至今地政總署仍未執法。報道刊登後,地政總署仍強調違反公契並不等於違反該地契條款,不過承認地契規定業主在轉讓物業及承造按揭時,須遵守公契條款。崇光百貨過去曾多次承造按揭,涉違反該條地契條款,本社再追問署方會否按地契執法,署方僅回覆沒有補充。

傳真社上月6日發表報道,揭發銅鑼灣崇光百貨疑2004年擅自改變物業用途,涉違反大廈公契致違反地契條款,至今地政總署仍未執法。報道刊登後,地政總署在本社追問下,仍然強調違反公契並不等於違反該地契條款,不過承認地契規定業主在轉讓物業及承造按揭時,須遵守公契條款。崇光百貨過去曾多次承造按揭,涉違反該條地契條款,本社再追問署方會否按地契執法,署方僅回覆沒有補充。

上月本社報道「銅鑼灣SOGO疑擅改5層辦公室做商場 涉違地契16年地政無執法」指出,地契列明業主須跟從大廈公契條款,而公契指明現作SOGO CLUB的12樓至16樓只能作辦公室。報道刊登後,本社再追問地政總署會否按照地契執法。署方反駁指,地契內有關大廈公契的特別條款「旨在要求業主在轉讓物業時,有關的交易過程須遵從各項條件,包括於交易文書內加入條款,確定交易各方遵守大廈公契條文」,並稱報道中指「違反公契條款亦即違反換地條件」的說法並不正確。

傳真社隨後向署方指出,上述地契特別條款不只要求業主在轉讓物業時要確定遵守公契條文,亦列明承造按揭時條文同樣適用。崇光百貨部分樓層曾於2001年、2003年、2004年、2006年、2011年及2016年承造按揭,根據地契條款,業主須在當時遵從獲地政總署批准的大廈公契條款。

地政總署再回覆時,確認上述特別條款的適用情況「包括按揭」,但沒有回應會否執法,只稱「如有任何違反大廈公契的情況,應由業主及經理人跟進處理。」

傳真社再次重申崇光在上述年份有承造按揭,並繼續追問地政總署有否跟進和聯絡業主、有否派員視察、會否展開執法工作、有否要求業主作出修正。署方最後一次回覆,同樣沒有回應會否執法,僅重複之前的說法,並稱「就大廈公契的其他查詢沒有補充」。

傳真社上月報道指,崇光百貨疑擅自改變物業用途,於2001年在未經批准下將新翼12樓至16樓,由本來應作辦公室用途,改建成購物商場,並就此於2004年上巿公開集資,涉違反大廈公契所列出相關樓層的用途。

根據SOGO位處的東角中心新翼1993年獲批的換地條件及2001年獲批的換地條件修訂,兩份地契均在「特別條件」部分列明,土地受讓人必須遵守大廈公契條款及條件(1993年版本為將被批核的大廈公契條款),除非獲地政總署署長同意(1993年版本為屋宇地政署署長同意),否則不能更改公契。因此SOGO 違反大廈公契以致違反地契條款,2004年改建完成至今16多年,地政總署未有此執法。

傳真社在刊出報道前追問地政總署,換地條件列明「土地受讓人必須遵守大廈公契條款」,若地段受讓人沒有遵從公契條款,署方為何不展開執法工作。地政總署當時回覆查詢指,在地段內營運百貨公司、零售業務以及美容店等並沒有違反換地條件,而違反大廈公契方面,地政總署並非締約方,「不宜對該大廈公契作出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