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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報道

地產商容許外賣店在商場「冒充」餐廳涉嫌無牌經營食肆

傳真社就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食環署檢控無牌經營食肆的調查發現20個地產發展商旗下商場、辦公大樓及機場共有62間持食物製造廠牌(俗稱外賣牌)的商戶「冒充」為餐廳,涉嫌無牌經營食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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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社就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食環署檢控無牌經營食肆的調查發現20個地產發展商旗下商場、辦公大樓及機場共有62間持食物製造廠牌(俗稱外賣牌)的商戶「冒充」為餐廳,涉嫌無牌經營食肆。

傳真社透過《公開資料守則》取得,2016年被食環署檢控「無牌經營食肆」並成功入罪的公司名單,該62間商戶均不在名單之列。但同樣持外賣牌的深水埗公和荳品廠因在店內放置座位供堂食,於2015年及2016年遭食環署3次檢控無牌經營食肆,共罰款16200元。在持牌食物業處所違例記分制度下,公和同時違反「在處所內無牌經營其他類別的業務」一項被扣滿15分,於今年1月罰停牌5天。

新增食環署回覆:

根據《食物業規例》,任何涉及出售膳食或非瓶裝的不含酒精飲品(涼茶除外)供人在其處所內進食或飲用的食物業處所,必須領有由本署簽發的食肆牌照;食物製造廠牌照則只可配製食物出售供人在該食物業處所以外地方進食。若食物製造廠配製食物出售供人在該食物業處所內進食,即屬犯罪,可被檢控。 有關報道所涉及的食物業處所,本署會作出調查及跟進。 

有負責商場租賃的業內人士向傳真社透露,發展商在旗下商場的做法是鑽法律漏洞,容許、甚至教導僅持有外賣牌的商戶放置座位「冒充」餐廳,而事實上這些位置放置的座位,公眾人士不需任何消費也可以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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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環署資料顯示,目前全港有7,280間店舖以「食物製造廠」牌照經營,可以出售外賣食品。傳真社記者走訪其中70間於商場、辦公大樓、機場及政府建築物的店舖,發現當中有62間持外賣牌的咖啡店或輕食店,設置座位供顧客進食,其中40間位處商場,當中包括Starbucks、Pacific Coffee、Délifrance、Crostini、TOM N TOMS COFFEE、agnès b. Café、caffè HABITŪ等連鎖店,遍佈港九新界各大商場如又一城、太古廣場、荃灣廣場、新城市廣場、置富都會、樂富廣場、apm、iSQUARE國際廣場、MegaBox、MOKO新世紀廣場、PopCorn等,牽涉恒基地產(012)、新鴻基地產(016)、九龍建業(034)、港鐵(066)、信和置業(083)、置富產業信託(778)、嘉里建設(683)、領展(823)、太古地產(1972)等至少20個地產發展商。

記者經過7個月調查及實地視察所見,除了時代廣場Starbucks、海港城港威商場The Coffee Academics、新都會廣場Arome Café已標明座位可供公眾人士或商場顧客使用外,其他商店全部於店舖內或附近通道設置與其裝潢陳設風格相近的桌椅,供顧客進食,部份有侍應捧餐及清理顧客用餐後的桌椅,甚或驅趕非惠顧的使用座位人士。

列表為62間持食物製造廠牌(俗稱外賣牌)「冒充」為餐廳的商戶名單。

這些座位設置大致可分成3類:

第1類: 租用商場舖位,並在舖內設置座位「偽裝」為堂食餐廳,包括又一城的Starbucks、apm的TOM N TOMS COFFEE及MOKO新世紀廣場的Pacific Coffee;

第2類: 租用商場開放位置(Open Area),並於附近通道、開放位置設置座位,有少部份標明僅供其顧客堂食,包括MegaBox的Starbucks及機場的agnès b. Café;

第3類: 租用商場開放位置,在通道擺放座位,大多以圍欄或餐桌分隔,令人以為屬開放式餐廳,包括位於PopCorn及HomeSquare的Starbucks、屯門市廣場的Crostini及新港中心的Pacific Coffee)。

有負責商場租賃的業內人士向傳真社透露,發展商為增加商場人流及消費,默許、甚至教導持「外賣牌」的商戶放置座位「冒充」為餐廳。該名不願透露姓名的業內人士透露,商場出租走廊予咖啡店由來已久,幾乎所有商場都會這樣做,但當內被劃作經營小食店、咖啡室的舖位,因難以符合消防規定而不可能申請食肆牌照時,他們便會以食物製造廠牌開店,再在通道加設座位去經營,是鑽法律漏洞,「所以大部份這些小食店只提供紙杯紙碟,就算堂食亦如是,一旦食環署來巡查,便說是食客自己拿食物出外吃,沒有違例」。

另一名不願透露身份的商場業內人士向傳真社表示,去年零售市道差,只有飲食市道不俗,很多商場都增加食肆比例,提升商場人流,外賣店加桌椅冒充食肆,變成各區商場的普遍做法,「當然舖租已包了枱櫈,但會否在租約寫明便因不同商場而異,聰明的便不會列明,食肆和商場當然知道有問題,但你說是合作或勾結也好,最重要的是增加收入」。他明言,那些枱櫈所有人都可以免費使用,「大家以為要消費才可以坐,是食店故意製造的錯覺」。

有不願透露姓名的食肆牌照顧問向傳真社透露,商戶向食環署申請食物製造廠牌照,只須向署方提交關於廚房、食物調製室及衞生設施的設計圖則,毋須標示整個納租範圍,「食環署的職責只是驗廚房的設置能否合乎牌照要求,只要通風、抽氣、消防等設置皆合規格,署方就要發牌」。

傳真社翻查各涉事商場的土地註冊處文件,找到4份相關咖啡店或輕食店現時或過往租約,租約細則符合商場租賃部消息人士所描述。4份租約中,屯門市廣場、上水中心租約仍然生效;沙田新城市廣場及荃灣如心廣場的租約則分別於2007年及2015年完約,但有關咖啡店至今仍在同一位置營業,相信已經續租,惟土地註冊文件未有顯示新租約。 

2014年,Delifrance (HK) Limited(下稱Délifrance)與上水中心大業主陽光房地產基金集團(435)旗下公司Bayman Limited簽訂上水中心2樓2043及2044號舖的租務合約,為期3年至2017年7月30日,基本月租8萬元。合約附屬圖則標明Délifrance租用粉紅色範圍,橙色範圍為附近走廊,合約同時列明除上述(橙色範圍)走廊外,在「不嚴重影響租客使用或進入租用範圍」下,業主有權在合約期內隨時「更改或修改大廈平面設計」。可見,租約的客觀效果令到業主不會影響到Délifrance使用橙色走廊的權利。記者實地視察,證實Délifrance水吧位置貼有食環署簽發的食物製造廠牌照,公司在租用範圍設置收銀處、陳設櫃及廚房,圖則標示為橙色的走廊位置,則放滿貼上「請在此享用Délifrance美食」標籤的桌椅,記者點餐後由侍應送餐,亦有侍應清理餐桌。2014年,由美心集團及美國Starbucks合資組成的Coffee Concepts (Hong Kong) Limited,與信置旗下麗賢有限公司簽訂屯門市廣場1期高層地下UG012、UG015至UG017號舖的租務合約,為期4年至2018年10月13日,基本月租由10.7萬元至12萬元。合約附屬圖則標示了Starbucks租用粉紅色範圍,附近的藍色範圍被劃為「座位」(Seating Area),租約列明Starbucks須維持店舖及「座位」間公共地方之整潔。

目前,屯門市廣場1期高層地下UG012號舖是為Starbucks咖啡的水吧、陳設櫃及收銀處,但商場平面圖無顯示UG015至UG017的位置。記者現場所見,Starbucks於租用範圍內違規設置座位,至於被劃為「座位」的藍色範圍則被鋪上地毯並設置與品牌風格相似的桌椅,同時豎立一個Starbucks的標誌及餐牌,令人產生那些座位是屬於Starbucks的感覺。

至於華懋旗下荃灣如心廣場及新地旗下沙田新城市廣場兩份租約,商場的開放位置被劃為租用範圍,承租人都是Pacific Coffee Limited (Pacific Coffee) 。現場所見,兩間Pacific Coffee均在租用範圍內放置座位,並利用圍欄或餐桌分隔堂食區域與走廊。位於沙田新城市廣場6樓的Pacific Coffee假日人頭湧湧,店內貼有「本店之座位只限顧客使用,請先惠顧後使用」告示,現場有侍應清理桌椅。

由於現行法例並無規定業主及商戶公開租約,其餘36間店舖的租賃情況、出租範圍、用途等細節,均未能了解。

此外,記者同時走訪各區辦公室大樓及政府建築物,發現至少20間位處辦公室大樓地下、兩間位於機場,以及40間位處商場的連鎖咖啡店或輕食店,同樣持有外賣牌,但違規擺放座位經營,涉嫌無牌經營食肆。

根據《食物業規例》,經營設有座位的食肆必須領有由食環署簽發的食肆牌照,即小食食肆牌或普通食肆牌,否則即屬違例。食物製造廠牌和小食食肆牌的申請程序大致相同,惟食物製造廠不得闢設顧客座位間。食環署會按處所面積、使用燃料等,徵詢不同政府部門意見,包括消防處、屋宇署、房屋署、建築署、規劃署等。

舉例而言,按食環署資料,申請食物製造廠牌照者,若處所面積小於100平方米、只用電力作為燃料,以及沒有涉及明火煮食和油炸食物,署方便不會轉介消防處;但申請小食食肆牌或普通食肆牌者,則無論處所面積及食物種類,都必須轉介消防處。

傳真社記者於2月8日以普通市民身份出席食環署舉辦的「申請食肆牌照須知」講座,食環署代表在回答公眾問題時強調,食物製造廠牌照並不能設置座位間,又指「就算讓你很容易申請得到工場牌照(食物製造廠牌照)也好,但實際上會設置座位間的話,持牌人只會遭到署方不斷檢控,最終被取消牌照」。

傳真社透過《公開資料守則》取得食環署去年就無牌經營食肆之檢控數字及詳情,2016年全年,食環署就無牌經營食肆發出超過1,675宗檢控。傳真社要求食環署提供2016年就無牌經營食肆所發出所有檢控詳情,但署方以部份個案未完成審訊、部份個案涉個人私隱為由拒絕提供全部檢控詳情,只提供了665宗以公司為被告單位並於去年定罪的店舖名稱、地址等資料。記者核對名單上的店舖名稱、地址等資料,證實上述62間持食物製造廠的商店均沒有因被指觸犯「無牌經營食肆」而被定罪。

傳真社於2月17日向食環署查詢今次調查發現的62間咖啡店或輕食店於過去一年,有否因在處所內放置桌椅提供堂食而受到食環署票控並成功定罪、署方於過去一年曾經幾多次巡查上述商店、巡查中有沒有發現上述商店違規設置堂食等,至截稿前未有回應。

根據《食物業規例》,食物製造廠是指「配製供出售予人在該食物業處所外進食的食物」的店舖,不得闢設顧客座位間,否則將違反《食物業規例》,任何人無牌經營食物業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萬元及監禁6個月,另加每天罰款900元。

這則報道獲以下新聞媒體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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